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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第五十一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二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止岗前,应当接受不处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三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在安检工作中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 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禁执行安检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 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检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可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和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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