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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七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三十九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和处置
第四十三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 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 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 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 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 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 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 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 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 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 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 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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